通知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广大校友、师生员工征求学校章程(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2022年05月23日 09:59 (点击次数:)

  

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广大校友、师生员工征求学校章程(修订稿)意见,请将修改后的意见建议发送至msylry@126.com。联系人:李睿怡。

附件:1.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23日

 


牡丹江师范学院是黑龙江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58年9月,历经东北农学院嫩江分院、北安师范专科学校、宁安师范专科学校发展阶段,1970年12月改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是国务院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师本科院校。200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牡丹江师范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四个服务”的办学根本,传承和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自强不息、励志图新”的精神,坚持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秉承“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文化荣校的发展战略,坚持和彰显教师教育优势与特色,追求人才培养卓越化,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成区域高水平应用型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师范学院,简称是“牡师院”,英文名称是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是“MDJNU”。学校网址是:www.mdjn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功能。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地方、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突出教师教育的优势与特色,坚持文理并重、协调发展,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交叉学科建设,适度增设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应用学科专业。

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与诚信保障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绩效评估体系、现代化治理体系,适当引进社会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学历、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在20000人左右。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重点突出对俄高校合作交流特色,大力开展与韩、日等东北亚国家高校的合作与交流,适度发展与其他区域国家高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更名等重要事项,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为学校发展与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 学校依法遵从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议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支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学校举办者任免。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二十 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总数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 下列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八)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设立。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二)研究、论证、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指导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和团队建设。

   (三)审议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审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基本状态数据,研究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和改进、保障措施。

   (五)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性影响的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六)审议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制度。

   (七)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与评选工作。

   (八)裁定有关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和投入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由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二十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十三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国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选举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三十四 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校不断完善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师生个人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三十五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的党政管理机构、学院(部、系)、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十七 学校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校内专家、外聘律师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三十八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直属部、系,以下简称“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可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三十九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围绕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开展同国内外院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的方案计划,负责本单位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研工作、国境外教学和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四十三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四十七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八 学校根据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 学校教职员工主要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和职责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履行聘约规定的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 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进行岗位聘任。

    第五十三 学校坚持师德第一标准,根据教职员工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分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荣誉体系。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体系、激励机制与权益救济制度。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和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公平申请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刻苦学习,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拒绝与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设备与生活设施,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 学校建立学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和撤销。

     第五十九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服务保障

六十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筹集各类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用于办学活动。

六十一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依法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二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

 第六十三 学校资产(含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等计量的各种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六十四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十五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并合理利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后勤运转与保障体系,依法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

六十七 学校实施校园基本建设科学规划,按照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设施,优化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文化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六十八 校友包括所有曾在校工作和学习过的师生员工。学校设立牡丹江师范学院校友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规划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维护学校的荣誉,弘扬爱校荣校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

六十九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七十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教育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七十一 学校可以依法依规向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杰出社会人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七十二 学校主动服务地方发展,推进校企、校地、校校协同创新,积极构建产学研平台。学校依据自身办学资源和学科专业优势,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七十三学校的校训是:崇德尚学,厚积薄发。

   七十四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的徽志为圆形,其标志是以“师”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S”为主体,以地球图案为中心,体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世界接轨的教育理念。学校中文校名为启功字体。  

 

 

 

 




 学校的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校标准色为蓝色。

七十五 学校的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位置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前面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六 学校的校歌是《神圣的使命》,由宋青松作词、刘锡津作曲。

 
 










七十七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9月1日。

第十章 附则

七十八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九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八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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